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969395号“安乐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69号
申请人:安乐福(中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9395号“安乐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58856号“安乐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申请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87571号“安乐福 ANLE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31770号“安乐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40187号“安乐力福 ENERLI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字形和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显著,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中的误认与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申请中,其权利状态不明确;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安乐福”与引证商标三“安乐弗”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注射针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注射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