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247542号“THE HALAL GUYS
GYRO AND CHICK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69号
申请人:THE HALAL GUYS, 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47542号“THE HALAL GUYS GYRO AND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虽含有宗教词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或者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资料、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THE HALAL GUYS GYRO AND CHICKEN”及外围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中包含了宗教词汇,用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排除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