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033942号“租房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65号
申请人:广州明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3942号“租房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65117号“易租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28191437号“易价及图”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特征,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名下商标注册证、小程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租房易”使用在指定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