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KAN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563706号“ARKANA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62号

       

      申请人:阿卡纳化妆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3706号“ARKAN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5967号“艾热康 Ark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