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833722号“AB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66号
申请人:北京径成英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3722号“AB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86124号“A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61100号“ABC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33108号“A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51111号、第1264985号“AB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第18150258号“ABC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438344号“ABC SUPER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804022号“A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294509号“ABC智能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294972号“ABC智能客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视觉外观、读音和含义上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83620号“A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因被驳回而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七至十均在审查中,其权利状态均未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相关商品、服务上对申请商标进行长期、广泛、持续使用和宣传,并取得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已获得足以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法院相关判决;ABC教育集团官方网站介绍、百度百科关于ABC教育集团的介绍;刘成签署的“ABC”商标的《商标授权书》;《ABC系列进阶英语》节选;宣传册、信封、信纸及教职人员工服、工牌、名片等物品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初步审定公告中,其权利状态不明确;
2、引证商标七、十一经我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八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九、十均经我局初步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其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已生效,故以上商标均为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十一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ABC”与引证商标二“ABCKIDS及图”、引证商标三“ABC及图”、引证商标四、五“ABC”、引证商标六“ABC360”、引证商标九“ABC智能视频”、引证商标十“ABC智能客服”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十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十相混淆。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