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73619号“单个来DANGEL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087号
申请人:单承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3619号“单个来DANGEL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自身独创含义,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单个来”和对应拼音“DANGELAI”组成,易被理解为口头用语,使用在复审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