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279512号“唯恩斯珠宝WEIENSI
JEWE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458号
申请人:深圳市唯恩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79512号“唯恩斯珠宝WEIENSI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71785号商标、第37592508号商标、第32704444号商标、第26133969号商标、第373577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