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98375号“EXEL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53号
申请人:东莞市鼎茂家具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亿谢尔伟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锦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8375号“EXEL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4705583号“EXEL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引证商标所有人东莞市鼎茂家具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事宜载于第167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