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88663号“泸缘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51号
申请人:张光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8663号“泸缘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14369号“缘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能够使相关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泸缘溪”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缘溪”,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