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00521号“硬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37号
申请人:斑斓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0521号“硬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词,无具体含义。在中国悠久的茶文化中,茶品好恶从来都不是以“软硬”来衡量的,所以“硬茶”并不是茶叶的通用名称,从茶产品的质量、功效、用途、数量及其它任何描述茶叶特征来看,均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况,故申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很多“*茶”的商标在第30类获得注册,如第31470664A号“凹茶”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注册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不是对质量等特点的描述,也不是产品原理的表示,不具有欺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迄今为止,没有消费者误认和被误导的情况发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硬茶”含“茶”,作为商标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绿茶;格雷伯爵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使用在“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