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兆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576796号“兆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41号

       

      申请人:陕西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6796号“兆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7737号“盛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11698号“盛兆 ShengZ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构成方式及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及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均仅针对第35类进行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兆盛”与引证商标一“盛兆”、引证商标二“盛兆 ShengZhao”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盛兆”、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盛兆”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及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均仅针对第35类进行复审,故我局不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