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法兰红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71325号“法兰红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39号

       

      申请人:法兰红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1325号“法兰红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67998号“法兰红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含义区别明显,并且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及品牌经过使用已产生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获奖证书、赞助活动现场照片与视频、文化交流活动现场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兰红点”与引证商标“法兰红塔”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