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62420号“inSPIRY 意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48号
申请人:北京意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2420号“inSPIRY 意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自构思,自行设计而来,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2642号“锐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11689号“锐意传媒 ROYECREA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32798号“INSP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字体、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是知名企业,不存在任何依傍其他品牌的嫌疑。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inSPIRY意锐”与引证商标一“锐意”、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锐意传媒”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