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31973号“FLEX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39号
申请人:直观外科手术操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1973号“FLEX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61546号“FLEXITRON”商标、第25944752号“FLEXISPOT”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就商标转让或共存事宜进行协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及公证原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外科、医疗、牙科以及兽医用器械和仪器、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