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ALCON A PRODUCT OF MV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89954号“HALCON A PRODUCT OF

    MV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58号

       

      申请人:埃姆威科技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9954号“HALCON A PRODUCT OF MV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12713号“HALCYON”商标、第22218281号“HANCON”商标、第10945467号“HAICON及图”商标、第33987296号“HALCYON”商标、第37270884号“HALCYON”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放弃在“机器视觉方面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协商并存协议。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四、五正处于驳回复审中。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及公证、认证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机器视觉方面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机器视觉方面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以及设计服务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的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已经完全包含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则引证商标四、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