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桃心岛TAO XIN D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74155号“桃心岛TAO XIN D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79号

       

      申请人:汉中桃心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4155号“桃心岛TAO XIN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7462号“信友XI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