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108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42号
申请人:吉林省雄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0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8820号“普洛米斯 PROMISE CERAMICS及图”商标、第9226060号图形商标、第5478410号“兴乐XINGLE及图”商标、第23516054号图形商标、第1670844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四、五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水泥、水泥板、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物、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大理石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石板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