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EISSEN EST 171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729号“MEISSEN EST

    171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208号

       

      申请人:墨森瓷器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729号“MEISSEN EST 171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37335号“梅森MEISSEN”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