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古庸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04031号“古庸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26号

       

      申请人:张家界天门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4031号“古庸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0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外观、所涉及的相关商品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两层含义,是古代历史和近现代历史底蕴的结合,内容更为丰富和具有层级感,体现了一种历史传承。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蕨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蕨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