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省事一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92827号“省事一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23号

       

      申请人:湖南微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2827号“省事一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是申请人的系列标识之一,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了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5类警卫服务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