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859429号“经典九度 JINGDIANJIU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015号
申请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9429号“经典九度 JINGDIANJIU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0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09766号“荟圆 HU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17647号“神火集团 SHENHUO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76990号“九度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9年4月6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经典九度”与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文字“九度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