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IAOPU能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24864号“BIAOPU能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91号

       

      申请人:陕西标普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成盛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4864号“BIAOPU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3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表现、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创意和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