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30376号“魔法数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72号
申请人:上饶市魔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0376号“魔法数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07325号、第3592616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具有显著性,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且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处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服务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