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36373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76号 - 申请人:杭州城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363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76号

       

      申请人:杭州城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6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8139号、第586434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十分重视商标品牌的创立和推广,此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利于使申请商标即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受到全方位的法律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现处于宽展期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