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最房陵FANG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05622号“最房陵FANGL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25号

       

      申请人:谭金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5622号“最房陵FANG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9155号“芳龄Fangling及图”商标、第4639188号“方菱FANGLING及图”商标、第9371223号“芳灵贸易有限公司 FANGLING TRADE CO.,LTD及图”商标、第8442370号“FANGLONG及图”商标、第35266458号“FUNGLING”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线上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