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035879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66号 - 申请人:南通术力胶带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358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566号

       

      申请人:南通术力胶带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5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相当高知名度。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98840号“百纳世家 BONA FAMI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失效。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4362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38989号“富丽真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964472号“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06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文具胶布、文具或家用自粘胶带、文具或家用胶带五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文具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四中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五项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五项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其余五项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版纸、混凝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铜版纸、木浆纸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五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