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鹅王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21158号“鹅王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356号

       

      申请人:赖育锋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洪英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1158号“鹅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57101号“齐国诸侯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情况;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