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793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515号
申请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9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99005号商标、第33273391号商标、第35138604号商标、第20925725号商标、第23174963号商标、第33601485号商标、第228343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品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