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66133号“港珠澳桥纪念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56号
申请人: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6133号“港珠澳桥纪念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特点或产地没有特定关系,不会误导消费者。诸多含有“桥”字且与地理位置相关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片截屏、购买申请商标商品网页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港珠澳大桥”是一座连接我国香港地区、广东珠海和澳门地区的重大桥隧工程。申请商标“港珠澳桥纪念版”包含了我国重大桥隧工程名称,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烟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或商品的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