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荣昌号茶庄园RONGCHANGHAOCHAZHUANG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10027号“荣昌号茶庄园RONGCHANGHAOCHA

    ZHUANG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518号

       

      申请人:广州荣昌号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0027号“荣昌号茶庄园RONGCHANGHAOCHAZHUANG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7272号商标、第17349211号商标、第151498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类似的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养老院、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