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医资本 HY CA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24899号“华医资本 HY CAPI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37号

       

      申请人:上海云通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4899号“华医资本 HY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2294号“华医针灸堂”商标、第14816680号“华医堂 HUAYTANG”商标、第14853849号“华医医学”商标、第16048621号“华医在线”商标、第35307313号“华医古方”商标、国际注册第1225076号“HQ CAPITAL”商标、第19534048号图形商标、第10151124号图形商标、第14167146号图形商标、第79663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五正在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华医资本”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华医针灸堂”、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华医堂”、引证商标三文字“华医医学”、引证商标四文字“华医在线”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Y CAPITAL”与引证商标六文字“HQ CAPITAL”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指定使用在广告、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