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506号“RING THERAPEU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446号
申请人:RING THERAPEUTIC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506号“RING THERAPEU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3157825号“香Ring”商标、第25304904号“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