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智能营销平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34774号“智能营销平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22号

       

      申请人:广东神马搜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4774号“智能营销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93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4002号“N.S.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54141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或已被撤销、或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智能营销平台及图”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