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贝乐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44866号“贝乐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85号

       

      申请人:布莱迪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4866号“贝乐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535219号“貝樂蒂 BeiLe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材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相同,仅繁简有异,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