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69665号“GREASE MONK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14号
申请人:沈阳喜马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泰伦德(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9665号“GREASE MON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3778号“MON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在指定商品上表示使用对象。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查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GREASE MONKEY”含义为汽车修理站工人,指定使用在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润滑剂等商品上,直接表明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