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范谷稻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26942号“范谷稻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09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永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6942号“范谷稻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44281号“范府稻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范谷稻香”与引证商标“范府稻香”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谷物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