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Piccolo xpr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40750号“Piccolo xpre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86号

       

      申请人: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0750号“Piccolo 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08244号“Piccono及图”商标、第18869513号“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使用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查询资料、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网络店铺截图、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介绍资料及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官网及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资料、媒体报道资料、商品相关介绍、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资料、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Piccolo”,“xpress”字体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X-Pres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验血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体温计”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Piccolo”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Piccon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