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47711号“拓维环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49号
申请人:吉林省拓维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恒信致远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7711号“拓维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易于识别。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拓维环保”含有“环保”二字,指定使用在水处理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