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699785号“ESPRESSI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35号
申请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9785号“ESPRESSI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423330号图形商标、第12487010号“FUDAN MICRO及图”商标、第5761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