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53885号“17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09号
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3885号“17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网络文学平台之一,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理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2573号“一起考 17K www.17kedu.com及图”商标、第28309134号“K17及图”商标、第31764925号“K17 FRUITS K17及图”商标、第34026239号“K17”商标、第34105928号“K17”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知名度证据、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