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93608号“华美汇HuaMei Party's
Conflu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45号
申请人:丹东华美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卓(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3608号“华美汇HuaMei Party's Conflu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016号“华美HZM及图”商标、第3262630号“华美HZ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华美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华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白酒;蒸馏饮料;黄酒;烧酒;开胃酒;蜂蜜酒;含酒精的水果鸡尾酒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烧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