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621号“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87号

       

      申请人:COGNAC FERRAN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621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879510号“飞天马 Flying ho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图形所表现事物、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