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速妆MISSCOLOU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19608号“速妆MISSCOLOU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73号

       

      申请人: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9608号“速妆MISSCOL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9294932号“速妆MISS COLOUR”商标、第6088320号“蜜采儿MISSCOLOR”商标、第18159640号“MISS COLORI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生效的裁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