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AUSBRANDT TRIESTE 189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819号“HAUSBRANDT

    TRIESTE 189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00号

       

      申请人:HAUSBRANDT TRIESTE 1892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819号“HAUSBRANDT TRIESTE 189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293875号“翠斯堤 TRIESTE S”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