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99045号“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50号

       

      申请人:佛山市宾立优品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9045号“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6857号“BOCO B及图”商标、第3861833号“B及图”商标、第8696802号“B及图”商标、第31497371号“PARIS BAGUETTE MAISON DE PB B及图”商标、第31507395号“PARIS BAGUETTE BOULANGER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以“B”形成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B及图”部分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灰石;水晶石;花岗石;大理石;石膏板;砖;建筑用马赛克;瓷砖;耐火砖、瓦;石膏(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大理石;花岗石;建筑陶瓷砖;耐火材料;石膏;建筑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