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孫記飯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56067号“孫記飯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51号

       

      申请人:孙艺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6067号“孫記飯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9209号“孙记田螺王”商标、第13409847号“孙记碳火烤羊腿”商标、第14481694号“孙记石烤”商标、第16678110号“孫記包子SUNJIBAOZI1999及图”商标、第11820577号“秦森QI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至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孫記飯店”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孙记碳火烤羊腿”、引证商标三文字“孙记石烤”、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孫記包子”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会议室出租;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备办宴席;餐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