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34239号“pd MAST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402号
申请人:付金妹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4239号“PD 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116036号“陪都Pei du pd及图”商标、第12126564号“pd及图”商标、第3856359号“MASTER SPECS及图”商标、第9259509号“MASTER”商标、第16266619号“十三姨MASTER 13”商标、第36219668号“MASTER SHOW SALON及图”商标、第6260910号“馬士特 塑木大师MasreR及图”商标、第14388916号“Qiang Master”商标、第22235779号“Master Control”商标、第5235905号“HanMaster Golf Resort H Master及图”商标、第17528223号“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之间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卫生设备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美容院、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文组合部分“pd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pd及图”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