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健康元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8197号“健康元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5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高诗晨
      
      申请人因第3608197号“健康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21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网站首页截图、公司网站之“投资者关系”页面截图、百度百科介绍、证券行情分析、合资合作协议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公司网站首页截图、公司网站之“投资者关系”页面截图、百度百科介绍、证券行情分析、合资合作协议书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保险”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公司网站首页截图、公司网站之“投资者关系”页面截图、百度百科介绍均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弱,证券行情分析与商标使用情况无关、合资合作协议书无相应履行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并通过商业性使用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保险”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