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56395号“小米淘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19号
申请人:上海米凡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156395号“小米淘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14750号商标、第1210276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