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44703号“PROTOP至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59号
申请人:深圳本如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4703号“PROTOP至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24944号“至尚”商标、第34237709号“至尚优品”商标、第26439755号“至尚生活”商标、第9902588号“致尚及图”商标、第6580574号“致尚”商标、第9342681号“致尚”商标、第9517011号“致尚”商标、第581136号“百路通PROTO”商标、第942653号“PROTO”商标、第1156258号“PROTO”商标、第7750493号“POTOP”商标、第38190711号“PROTO”商标、第10118844号“PHOTOP及图”商标、第6069444号“PHOTOP”商标、第13113243号“PRATOP”商标、第28981041号“PROTON及图”商标、第28987588号“PROTO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24055号“PROTO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器、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半导体、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8日